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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件组合装置:申报元件组合装置生产许可证应满足哪些条件?

文章录入:华道顾问   文章来源:华道顾问   添加时间:2013/12/29
     

项目名称

基本要求

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

制造单位的设计、工艺、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,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相关产品制造工作经历

技术人员

不少于5人

无损检测

配备射线检测或超声检测Ⅱ级人员不少于2人

理化检验

具有力学性能、化学成分分析能力的人员不少于2人

焊工

不少于2人。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焊工不少于6人

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

工厂化预制管道制造单位,应当具有自动埋弧焊机至少1台、氩弧焊机或CO2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2台、弯管机至少1台、热处理炉至少1台、电加热器不少于2台套

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

理化检测仪器

化学成分分析装置或者定量光谱分析仪,便携式硬度计不少于2台。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材料试验机

 

无损检测仪器

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射线检测仪器不少于2台、超声检测仪器不少于2台

 

零部件及产品性能检测仪器

燃气调压装置、减温减压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阀门性能调试与检测仪器

设计能力

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,应当具有助工职称和相应设计的能力,掌握所制造产品的标准技术要求、产品结构和强度安全性能要求,能够进行强度校核等工作。

组合装置制造单位不具备设计能力时,可以委托有相应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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