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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元件组合装置制造许可证的取证条件

文章录入:华道顾问   文章来源:华道顾问   添加时间:2014/1/12
P1 注册资金和职工数
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,全职员工人数不少于20人。

P2 技术人员
P2.1 责任人员
设计、工艺、材料、焊接、无损检测、理化、产品检验、计量、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。设计责任人员应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。
P23.2 焊接人员
采用焊接方法组装的制造单位应具有不少于2名持证焊接人员。
P23.3 无损检测人员
自行进行无损检测工作的制造单位,其无损检测人员的项目和数量应满足基本条件的要求,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备中级无损检测资格。

P3 生产条件
P3.1 厂房建筑面积
应具有建筑面积不小于800m2的厂房。
P3.2 生产工序
元件组合装置制造一般应当有下料、成型、焊接、无损检测、总装、压力试验、气密性试验等生产工序。
无损检测、理化试验可以分包,其他不得分包。
P3.3 生产设备
应具有氩弧焊机、手弧焊机等焊接设备,配备相应的装配工装。外协工序的生产设备应进行定期评定,确认满足生产要求。
P3.4 工艺装备
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装配工装、焊接工装,压力试验装备、绝缘性能测试及其工装。无损检测工作委托其他单位时可不要求无损检测设备条件。
P3.5 设计能力
应当有专门设计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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